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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2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5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5月9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12-05-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保证金;反倾销;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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