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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4-10-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税号;炼焦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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