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
[摘要]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实施工作,经与瑞士联邦海关署协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3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仅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 航空公司或者国际快件公司出具的从瑞士关境至中国的联程航空运输单证可视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3-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证明文件;运输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