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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对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二、本公告发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三、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丁苯橡胶...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4号(联合)(关于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问题)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由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征收反倾销税,涉及的海关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上述产品以下简称为丁苯橡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归类规则,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中所述“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的丁苯橡胶,根据其形态,有些虽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1990,但仍属于商务部2003年第49号公告规定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为此,特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发布日期] 2006-03-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复合材料
[关键词] 丁苯橡胶;初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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