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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146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
[摘要]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9401809091(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将8433592000(棉花采摘机)、8708709100(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9019200000(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上述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取消3002300000(兽用疫苗)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14-12-31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检疫;检验;进出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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