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2年第4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摘要] 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第2栏、第5栏、第6栏、第7栏、第12栏等栏目填制的背页说明作了调整。现就执行上述决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所附格式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的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 二、自2013年10月15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
[发布日期] 2012-10-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证书;原产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