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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冰岛的附件所列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填制,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6”。
[发布日期] 2014-06-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冰岛;贸易协定;附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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