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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对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3个月内(即从2008年5月12日至2...二、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期间,民政部、全...三、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期间,无明确接收...四、对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期间进口直接用...五、对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期间进口直接用...六、对上述可以免税进口的救灾物资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退还。七、为加强对捐赠进口救灾物资的管理,自2008年8月13日起,恢...八、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0号
[摘要] 为鼓励国内外社会各界向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捐赠救灾物资,支持和帮助灾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抗震救灾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3个月内(即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境外捐赠进口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以及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加工贸易货物和国内有关单位直接捐赠给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中所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期间,民政部、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地震局及省级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地方红十字会、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均可作为接收单位接受境内外捐赠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各类进口物资,并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发布日期] 2008-08-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抗震救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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