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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10年6月1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90221910.01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该税则号项下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10-06-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安全检查;保证金;射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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