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摘要]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12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rar
[发布日期] 2013-12-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动物科学
[关键词] 动植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