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摘要]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7-12-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动物科学
[关键词] 濒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