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发布日期] 2011-01-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率;进境;税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