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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13号(关于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有关规定的公告)
[摘要]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以下简称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自2016年1月16日起,安理会第1696、1737、1747、1803、1835、1929、2224号决议有关禁止向伊朗出口核两用品的制裁措施终止,但在伊朗核问题《联合全面行动计划》生效10年内,涉伊朗核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出口需由安理会逐案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对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经营者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并提交安理会发布的《对伊朗出口核两用品和技术申请表》(中英文版)和伊朗官方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英文版,中文翻译件由出口经营者提供)。
[发布日期] 2016-04-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两用品;出口;安理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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