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摘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发布日期] 2013-06-14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稽核;海关;缴款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