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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入我国关境的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二、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
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1389号(关于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加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为遏止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上述政府间渔业管理组织已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制度。根据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的规定,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各成员国不得进口。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现决定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公告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6-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捕捞;合法;证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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