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
[摘要] 我国给予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已经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见附件2)。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已经完成换文手续,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见附件2)。
[发布日期] 2013-06-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特惠;税目;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