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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二、对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摘要] 海关总署于今年1月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就具体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发布日期] 2008-01-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出口;原粮;制粉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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