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4号(关于调整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向海关办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不再要求提交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5-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船舶;海关总署;货物运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