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业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公告2013年第59号(关于公布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的公告)
[摘要]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pdf 商 务 部
[发布日期] 2013-09-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物项;两用;附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