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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关于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问题二、关于进口汽车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问题三、关于海关对指定进口口岸保税区内汽车管理问题(一)办理海关登记备案与确认手续(二)办理进口许可手续(三)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四)保税区内存放的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进口汽车在上述规...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问题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外,列入税则号列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
[发布日期] 2005-09-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汽车;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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