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问题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外,列入税则号列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
[发布日期] 2005-09-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汽车;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