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22号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舱单传输人和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服务电话:010 -65195656);
[发布日期] 2009-05-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传输;电子;舱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