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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18号
[摘要] 根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9年第125号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水镁石”(海关商品编号2530909991)和“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09200)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考虑到部分企业在出口政策调整前已签订了出口合同,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现公告如下: 凡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上述货物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于验核出口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10-03-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出口;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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