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4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6月10日起,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框架内,对从香港、澳门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Outward Processing Arrangements),且获得特区政府相关证明的纺织品(以下简称OPA纺织品),出口返回港澳时免征出口关税。为做好OPA纺织品免征出口关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征出口关税的纺织品范围 对从香港或澳门地区运往内地的OPA纺织品,在内地完成简单加工后,复运出境返回香港或澳门时,海关在出口环节予以免征出口关税。
[发布日期] 2005-08-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纺织品;证明;报关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