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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管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第二条 出口收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第四条 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第五条 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第六条 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第七条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第八条 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第九条 银行和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第十条 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第十一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灰其一致性的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内相关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反馈。
[发布日期] 2008-07-02 [发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收汇;出口;核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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