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
[摘要] 为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通关手续,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要求,现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4561(退运货物)。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 RT+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发布日期] 2007-06-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减免税;报关单;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