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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现将经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印发给你们。
[发布日期] 2008-12-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科研机构;转制;用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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