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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二、自2007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三、凡申报进口双酚A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双酚...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六、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4号公告(详见本公告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税则号列:2907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7-03-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保证金;反倾销;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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