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摘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 2014-10-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申报;提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