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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 〔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发布日期] 2014-12-18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黄金;制品;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性] Half_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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