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63号公告(详见附件1),决定自2013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临时性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13-09-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再生能源与代替技术
[关键词] 反补贴;保证金;多晶硅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