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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对企业(含各类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自用进口的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实行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证件申领手续
[发布日期] 2009-04-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工程和技术(综合)
[关键词] 机电设备;进口;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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