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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
[摘要] 2012年6月,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关税局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加坡关税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经与新加坡关税局协商,海关总署决定从2013年3月15日起全面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3月15日起,我国海关接受新加坡关税局认证的STP-Plus企业为新加坡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新加坡关税局接受我国海关认证的AA类企业为我国的AEO企业。 二、我国海关和新加坡海关互相给予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
[发布日期] 2013-03-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新加坡;企业;通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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