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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第四十三条 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60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摘要]
(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60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4-03-20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召回;缺陷;制造商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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