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5年l2月2日起执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凭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I”,例如,《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I0101);第六类第2项应填写为: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I0602)。
[发布日期] 2006-02-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确认书;项目;目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