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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二、直属海关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保税监管职能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受...三、申请人申请单耗复核,应填写《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附件1...四、单耗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单耗复核书面申请,经单耗复...五、单耗复核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单耗复核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
[摘要]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 2008-05-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单耗;复核;加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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