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机电产品和食品接触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共涉及222个海关商品编码(附见附件),自2014年6月15日起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二、对海关商品编码7202210010(硅铁,含硅量大于55%,小于 90%)、7202290010(硅铁,含硅量大于等于 30%且不超过55%)项下的商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自 2014年7月15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14-06-09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检验;检疫;商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