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公告)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2号令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5年4月10日以前(不含4月10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6年4月10日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发布日期] 2015-06-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外商投资;鼓励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