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国家税务局、银监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自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渠道便捷、顺畅,人民币出口退(免)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晰明确、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6-17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试点;结算;人民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