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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摘要] 为简化和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 )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系统上线运行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 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通过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对于已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贸易安排项下货物,不必进行此项操作。
[发布日期] 2016-09-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原产地;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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