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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二、凡申报进口甲乙酮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如何...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五、在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税则号列:29141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7-08-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保证金;反倾销;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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