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流动证明签发事宜)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就海关签发流动证明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证明”,是指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时,我国海关根据东盟国家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FORM E)而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货物具备东盟国家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格式见附件1)。
[发布日期] 2011-03-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签发;流动;证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