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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税则...二、凡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已经缴纳...五、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2935003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7-06-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磺胺;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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