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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第四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第五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第六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第七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第八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第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第十三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第十五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第十七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第二十条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第四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第二十二条 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由...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第五章 调查取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9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9号(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发布日期] 2001-12-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专利;请求;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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