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税则号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10-04-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反补贴;反倾销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