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16-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法定;申报;包装物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11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