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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海关对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管理,现将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营油气液体化工品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保税仓库经营人及相关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油气经营企业)应向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油气系统)传输企业备案、变更和注销手续。 (一)申请办理油气系统传输企业备案手续的,油气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单证:
[发布日期] 2015-09-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油气;化工品;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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