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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10年10月2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8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10-10-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保证金;反倾销;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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