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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第三条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第五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第六条 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第七条 对具备封闭条件并与对方国家连接的边民互市场所,对方居民携...第八条 对当地未设海关机构的,省、自治区政府可商直属海关委托地方...第九条 各级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摘要]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发布日期] 1996-03-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互市;边民;贸易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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