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原产地;协定;新加坡共和国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