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公告)
[摘要] 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13年5月1日以前(不含5月1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3年5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以“N”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减免税备案申请。
[发布日期] 2013-04-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目录;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